詳情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行為,有效緩解“結算難問題”,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程序,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建筑業改革發展二十條意見》(鄂政發〔2018〕14 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過程結算是指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以若干節點進行驗收、結算、支付的計價活動。
第四條
施工過程結算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對工程結算的規定。
第五條
施工過程結算是竣工結算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應再對達成一致且沒有錯漏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進行審核。竣工結算價款等于全部節點的施工過程結算價款與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以外的工程價款之和。
第六條
合同價款調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單中項目特征描述錯誤、工程量清單漏項、計算偏差、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價差調整、工程索賠等原因增加或減少工程價款。
第七條
國有資金投資工程要加強與發改委、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溝通銜接,做好施工過程結算相關工作。發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理由,拖延辦理過程結算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節點劃分指導原則
第八條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劃分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以實現質量驗收、工程計量、進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標為原則。
第九條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劃分可參考下列情形: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
二、分標段施工工程的標段;
三、專業工程;
四、施工周期或關鍵時間節點;
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結構。
第三章 招投標與合同約定
第十條
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進行招投時,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中明示。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等相關要求,投標文件應全面響應。
第十一條
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內容中應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施工過程結算的節點;
二、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計量、計價、支付的方式和時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過程結算時的價格調整方法;
四、施工過程結算價款支付時,預付工程價款和工程進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五、合同價款調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六、施工過程結算時應包含的工程造價風險內容與幅度;
七、施工過程結算履約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方式、時間和費用;
八、施工過程結算時質量保證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時限;
九、施工過程結算時發生結算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
第四章 結算與支付
第十二條
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節點工作內容且工程質量合格或達到合同約定目標的,應予辦理施工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企業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時限內進行。
第十三條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要求,完成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編制工作,并在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及相關資料,發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和價款支付。
第十四條
施工過程結算相關資料包括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文件、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約定節點合同價款調整部分,施工合同約定不明或未約定的,計入約定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第十六條
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項目,原則上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和(扣除合同價款調整部分)不得超過合同總價。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和(扣除合同價款調整部分)超過合同總價的,在合同價款作出調整前,暫停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第十七條
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項目,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和(扣除合同價款調整部分)超過合同總價時,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企業應及時分析原因,調整合同價款。
第十八條
需要根據工程量拆分的清單項目,按約定節點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計算,施工過程結算的占比總和不得超過 100%。合同價款調整部分不參與占比計算。
第十九條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發現已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成果文件有錯漏,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個節點的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中支付或扣除。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結算中計量、計價有爭議時,發承包雙方可作出暫定結果,暫定結果在不影響合同履約的前提下,可作為施工過程結算支付依據,不得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合同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爭議部分可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第三方調解機構協調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爭議部分可留在下個結點或竣工結算時解決。無爭議部分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辦理施工過程結算。
第二十一條
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所遺留的問題,應在 竣工結算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依據雙方達成一致的成果文件,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過程結算價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約定不明或未約定的,按施工合同中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約定。發包人延期支付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按合同約定和相關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施工過程結算活動 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予以公布,公布時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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